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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建办发〔2017〕41号
发布日期:2018-01-24 08:3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于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建湖县委办公室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关于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标围标、转包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1.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监管。县公管办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从招标业务受理至合同签订备案)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受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统一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研究、协调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投资规模进行审查审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督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弄虚作假、不履行合同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对交易活动实现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平台服务机构及人员自律机制,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督,探索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行风监督员队伍,形成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格局。

2.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2017〕59号)文件要求,建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整为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分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财务由我县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分中心要加强和完善交易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形成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体制。分中心要简化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业务流程,凡是建设项目取得发改委立项批文的,即可以受理“进场”交易。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 规范交易目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工作的要求,推进土地使用权、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碳排放权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分中心平台集中交易,执行市颁布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包括范围、标准和规模等)。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分中心平台,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 规范信息发布系统。推行网上交易、网上竞价和招投标全流程运行模式,利用上级电子监管系统,与政府采购网、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按照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的要求,2018年实现依法进场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信用信息、履约信息等。

3. 规范交易规则体系。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和标准规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水平,明确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服务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逐步实现统一平台信息发布,统一电子服务系统、统一标准文本、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信用管理体系、统一考核管理等“六统一”标准。

4. 规范专家资源管理。利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与外地专家库互联共享。专家库使用实行电子化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评审活动,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健全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初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一标一评”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5.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县公管办联合财政部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库,优选资质高、职业操守好、社会评价佳的中介机构入库,建立动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进退机制。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企业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由招标人在企业库中采用招标的方式产生;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招标确定代理机构。对不能履行合同要求,特别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率较多,工作效率低下,职业操守不佳的中介机构及时清退。

6. 规范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全市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主体列入“红名单”予以表彰;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予以惩戒。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执业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规范投标企业信用管理,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重点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难点问题

1.制止借资挂靠行为

施工企业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等情形的均属于借资挂靠行为。

(1)严格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坚持执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退还所押证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及收退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一律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结算,不得私自结算。

(2)施工企业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确保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3)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应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可联合监察局、住建局、公安局、公管办等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建立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和签约制度,督促其严格履行招标合同的承诺。

(4)推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指纹机考勤制度。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实行指纹机考勤,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管理、监理成员,必须到县公管办督查科办理相关人员的身份确认和指纹录入,并在施工现场进行考勤,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奖惩。监察局、公管办定期对项目班子进场情况进行督查。

(5)认真落实招标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招标人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管理班子要常驻项目现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招标人发现施工单位挂靠资质的须及时制止,并向公管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招标人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6)严禁中标人向他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投标文件中所报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2.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等情形的均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1)设定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均应设定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和财政评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或取消相关设计标准、清单项目和计价费率。施工图预算应报财政部门评审。招标人取得财政评审报告后,应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程序,不得发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评审价。

(2)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招标人可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

(3)完善评标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评标办法,优化操作流程,规范、高效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条件成熟的,一律实行网上评标;条件不成熟的,可采用本地现场评标或异地现场评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类等实行合理最低价法与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积极探索“三合一”综合评标法,逐步将信用因素纳入评标办法。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推广实行“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办法。

(4)严格落实评委责任。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标书差错雷同、报价竞争不充分等疑似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告知公管办,由公管办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5)严格落实代理机构责任。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投标过程中编制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保管招投标档案资料等活动应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不得泄密;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告知公管办,由公管办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6)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时利用评标系统对标书特征码、造价锁信息、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等方面的雷同性进行比对。发现个性化内容雷同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由公管办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按照标书电子化、评委异地化、评标远程化、监察实时化和管理网络化的要求,凡符合远程评标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

3.严控工程量变更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的“三边”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增加工程概算。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对因设计、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工程量变更,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

工程量变更总量不得突破原预算价的10%。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牵头确定调整金额,其中超过50万元以上的,所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均须报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10%的,经公管办审核,可以独立施工的,必须进入分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

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或超过合同价10%的,应报财政评审。对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县审计局安排跟踪审计。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不予接受审计。

4.严格标后监管

招标人(建设单位)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等全面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勤,对不按照合同履约的中标人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以及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委、财政、审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项目标后的监管工作,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后监管办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等行为,严格规范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行为,督促中标人规范履约,确保项目质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办反馈合同履行情况。对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提出意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县公管办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的方法和途径,由县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采用“飞检”的方式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人员到位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互认共享。建立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有关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管,严格执行检测标准,严格质量监管,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进一步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诈骗、扰乱交易秩序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坚决打击围标串标等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处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一查到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始终保持惩处腐败的高压态势。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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