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对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内容作出了调整。我省现行的2013年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3号)已不适应新的上位法律,于2022年3月1日废止。为有效衔接《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对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相应出台了《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办法,我县起草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2021年12月30日公布;
2.《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制定,2022年4月2日公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参考了“省政府87号文”、“市政府4号文”的主体架构和主要内容,结合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际,重点对第三条授权性条款作出了规定。《办法》共五个章节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原则和被征地农民的概念、安置人员的产生办法。“省政府87号文”授权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4号文”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安置人员名单具体产生办法。经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社局研究会商,我县在《办法》第三条明确:安置人员的产生,应当遵循“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保障权益”的原则,按照依法、合理的要求,结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相关规定,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
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明确了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和要求。按苏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的筹资标准确定,并按市文件规定,明确低于原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明确了将保障对象纳入社会保障的方式。
第四章“资金管理”。对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时间,并对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方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