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慈善公开募捐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开募捐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有关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目前,我县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是建湖县慈善总会和建湖县红十字会。对于其他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开展募捐的,可与以上两家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公开募捐备案。慈善组织应当事先将公开募捐方案报县行政审批局二楼民政窗口登记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事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慈善组织应当将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向县行政审批局二楼民政窗口备案。
三、捐赠款物管理。捐赠款物应当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困难群众帮扶、困难患者救助等,不得挪作他用。慈善组织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四、公募信息公开。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有关规定,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慈善组织应当清晰标识募捐项目,针对捐赠款物收入、支出、使用等关键节点,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在册、跟踪问效,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及时公开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等情况,并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五、公开募捐监督。社会公众参加慈善募捐活动之前,请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和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发现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直接向县民政局举报,举报电话:0515-86153031,86233902。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公告!
建湖县民政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