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规定,建湖光达照明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89919152E,正本编号:320925000201811120111,副本编号:320925000201811120112),现由我局依法对该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建湖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10月26日